殷童娟
2007-11-15, 11:26 AM
各位會員
您好
重要訊息, 請您務必轉知學校同仁知悉
以前, 當您辦理留職停薪期間,
若家中之尊親屬人等, 因故而亡故時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7年5月6日 67局肆字第07869號函
除非您留職停薪之原因
本是是亡故親屬之原因而申請者
方得能申請喪葬補助費
今依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年10月12日 局給字第0960063856號函
從函文公布開始 溯自96年1月1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故 即便您所申請之留職停薪原因
非為此期間所亡故親屬 而申請留職停薪者
仍得能申請喪葬補助款
詳如所附函文
請您一定要
細細閱讀
若仍有任何疑義
歡迎您直接電詢本會
29591170-14, 17
臺北縣教師會 國中委員會 殷童娟敬上
9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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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家中之尊親屬人等, 因故而亡故時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7年5月6日 67局肆字第07869號函
除非您留職停薪之原因
本是是亡故親屬之原因而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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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函文公布開始 溯自96年1月1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故 即便您所申請之留職停薪原因
非為此期間所亡故親屬 而申請留職停薪者
仍得能申請喪葬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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