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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十五條


李雅菁
2008-02-17, 09:34 PM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十五條修正
發布日期:970205
發布令文號:台參字第0970015178C號令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按教師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之情節輕重,增訂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予以記過;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予以記申誡之規定。另就教師有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者,增訂得予以申誡懲處之規定。又為避免教師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消極不為處理,故教師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雖未發生事故,亦應予以懲處。(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明確規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列冊報送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