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忠
2008-02-21, 03:28 PM
一、依97年1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51號令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有關陪產假之日數由2日修正為3日。
二、另依教育部97年1月23日台人(二)字第0970010902號函說明二:「教師請假規則配合修正前,教師請陪產假之日數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公文,如附件。
二、另依教育部97年1月23日台人(二)字第0970010902號函說明二:「教師請假規則配合修正前,教師請陪產假之日數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公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