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菁
2008-07-09, 10:44 PM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為避免學校怠於辦理教師平時獎懲事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考核結果怠於核定或改核,致影響教師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有關教師平時獎懲、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學校如未依規定期限報核,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事實逕行核定;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考核結果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如重新考核結果仍有疑義,則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改核。另為避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考核結果怠於核定或改核,致影響教師權益,爰增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完成核定或改核之期限,及其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五條)
二、基於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人數決定,係屬校務重大事項之ㄧ,爰增列委員之總數決定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以教師成績考核並無相當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有關成績考核應「附記理由」之規定,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修正,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為避免學校怠於辦理教師平時獎懲事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考核結果怠於核定或改核,致影響教師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有關教師平時獎懲、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學校如未依規定期限報核,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事實逕行核定;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考核結果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如重新考核結果仍有疑義,則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改核。另為避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考核結果怠於核定或改核,致影響教師權益,爰增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完成核定或改核之期限,及其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五條)
二、基於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人數決定,係屬校務重大事項之ㄧ,爰增列委員之總數決定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以教師成績考核並無相當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有關成績考核應「附記理由」之規定,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修正,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