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981021全國教師會新聞稿~呼籲立法院審慎修正教育三法
1 個附加檔案
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案,並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限制教師組織工會的工會法必須相應解禁,已是必然的趨勢。
毫無疑問,刻正在立法院審議中工會法版本,仍有諸多條文未能符合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保障人權的修法方向,如禁止教師組織學校層級之教師工會等,惟比較起來,教育部所提所謂教師工會之「配套修法」,顯然更值得檢討,一言以蔽之,教育部的所謂配套修法,其實就是惡修教育三法-教師法、大學法、教育基本法。 暫且不提前揭三項教育法案之修正程序完全違反教育部修法慣例,就其草案內容而言,例如:刪除教師法與大學法中有關教師申訴與教師申評會之規定,更是大開民主倒車,嚴重悖離工會學理與運作實務。 事實上,無論公、私部門之受僱者均應有法定的申訴權利,《勞動基準法》第74條即明訂:「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且「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吾人實在不解:教師組織工會即不得申訴的理由何在?教師組織工會以後,遇有權益受損事項,要如何進行申訴? 再清楚不過,儘管法制上即將解除教師工會的禁令,不過,長期反對教師工會的教育部,骨子裡顯然仍未能卸除其反對教師工會的枷鎖,眼看無法阻擋,只好拐彎抹角透過惡修教育三法,做為教師組工會的報復。 我們以為,現行教師申訴制度相當程度確能有效處理教師權益爭議問題,保留目前教師申訴制度,也遠比重新建構一套新的申訴制度來得經濟。全教會再次呼籲立法院,審慎處理教師法、大學法、教育基本法等修法事宜,為全體公、私部門受僱者建構合理的勞工救濟機制,方不枉立委諸公通過《兩公約暨其施行法》的苦心。 |
所有時間均為台灣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3:47 AM。 |
郵政劃撥戶名:台北縣教師會 帳號:19362663 會址:臺北縣板橋市漢生東路215號 (台北縣立海山中學內)電話:(02)29591171 傳真:(02)29629858
網址:http://tpctc.tpc.edu.tw Email:tpctc@ms75.hinet.net
理事長 : 李榮富 | 副理事長 : 李雅菁| 總幹事 :
法律諮詢 :法律諮詢 :現任教師:|| 黃金宏 || 林莉婷 || 賴明信 || 江姿瑩 || 蔡偉森|| 詹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