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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文:教師依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不得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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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01: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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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菁
第六屆副理事長
註冊日期: 2006-11-06
文章: 288
最新公文:教師依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不得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重要公文
教師依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不得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檢附教育局及教育部公文。
上傳的附加檔案
北教人字第0970776368號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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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文不得作為教師成績考核次等之考量因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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