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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7, 10:54 AM   #1
林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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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
預設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

2009年7月8日總統公布增訂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要點如下:
1. 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本保險之給付項目並修正相關規定。(第3, 10, 17-1, 18條)
2. 明定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
會。(第4條)
上傳的附加檔案
檔案類型: pdf 公教人員保險法980708.pdf (226.1 KB, 175 次查看)
林莉婷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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