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2, 09: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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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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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是權利?是義務?
教師進修是權利?是義務?
對於教師進修,教師法在第四章權利義務當中規定既是老師的權利,也是老師的義務。教師法第16條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 擔任導師。一○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依據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在「關於教師地位之建議」(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中提到:「教學應被視為是一種專門職業(teaching schould be regarded as a profession):它是一種公共服務的型態,需要教師的專業知識及特殊技能,並且須要經過一段持續性的努力研究,才能獲得並維持;它同時需要從事者對學童的教育及福祉負有一種個人及團體的責任感。」教學為一種專業應無疑義。
當我們在講專業自主,有人說應先求專業再談自主,但若無自主則專業不易產生,所謂教育之鬆綁,重於人心思維之變革,教師專業的發展若無自主的條件與空間,則無發展之可能,有適當的自主性,不受他人的干擾與質疑,教師專業知能才能發揮到極致。教師教學專業自主,意味教師本著教育專業判斷,進行教育一切的活動與作為,前提是必須先予以尊重。站在教師教學專業自主的角度,教師有權利也有義務積極進修。老師最清楚自己的需求與欠缺的部分,有權利也有義務以進修或其他方式提升自己的專業。
我們知道有的時候學校行政求好心切,希望老師能具備某些知能,本意甚佳,但站在教師教學專業自主的立場,學校不宜用強制的方式規定老師應參與某些項目之研習,而是以積極的態度鼓勵老師參與。事實上每個老師發展的階段並不相同,不同發展階段的老師對於專業研習需求當然也會有所差異,像是剛教書一兩年的老師,班級經營及教材教法恐怕是最欠缺的部分,但如是網頁的研習,新進教師在能力上可能較沒問題,但對於一些資深老師而言反倒是需要多努力嘗試的部分。
關於研習的事,有兩個層面,一是假的問題,一是強制研習的問題。關於老師在上班時間要到外校研習,只要老師沒課〈小學通常是週三下午的狀況居多〉,校長是不是一定要同意?給不給公假,權責在校長,校長確實是可以不同意給公假,只是建議校長,站在尊重教師專業自主,老師只要不影響其課務或公務,最好還是讓老師去進行他的自我成長。至於強制老師進行某些研習,我認為老師有權也有義務決定與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自我成長方式。換個角度來想,就算強迫老師去參加研習,可是因為並非出自老師的意願,老師可能採取做自己的事或是閉目養神的方式來因應,即使強迫老師參加研習,作用亦未達到。在此舉個例子讓大家更明白:
週三下午學校辦研習,可不可以強迫所有老師一定要參加?如果不參加可不可以記老師曠職?
情況一:甲老師不想參加研習,未經請假手續,也確實離校。
情況二:乙老師不想參加研習,確實留在自己教室或辦公室處理級務或是公務。
甲、乙兩位老師都沒參加研習,但甲老師確實是曠職,乙老師則無曠職的事實。
我們理應尊重老師在研習上的自主選擇權,但也尊重校長給不給假讓老師到別校參加研習的裁量權,但希望校園內部能在這中間取得一個平衡點!畢竟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種種作為與行政指導,若未建基在尊重,反著重在監督與管理的種種機制及手段,恐非北縣教育之福。
〈本文同時刊登在台北縣教師會第30期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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