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1, 07:52 PM
|
#1
|
第六屆副理事長
|
教育部函釋教師因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通報為不得聘任人員相關疑義
公告主旨 函轉教育部函釋教師因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通報為不得聘任人員相關疑義一案,請 查照。
公告日期 98 年 12月 30日 ~ 99 年 12月 30日
公告文號 北教國字第0981073925號
等級/類別 重要/一般公告
公告單位 國小教育科 陳宛妤
連絡方式 29603456 分機:2607 電子郵件信箱
公告內容
一、依教育部98年12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80210332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釋內容略以:「...依教育部88年9月16日台(88)人(二)字第88054335號函釋規定,教師法為釐清教師之屬性並維護教師之專業地位,明定各級學校教師均採聘任制,並建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制度,將教師聘任權責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回歸學校自主,期經由教師的參與,以理性、和諧、尊重的原則為學校遴選最適任之教師。依現行制度有關教師之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等重大事項,由學校以教師為主體之教評會先行審議後,再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據上,教師是否『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宜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經查證屬實,有人、事、時、地等資料)秉權責認定之。
三、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教師法第32條前段規定:『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次查教育部90年2月21日台(90)人(二)字第90013019號書函略以:『按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決定如經確定撤銷,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原服務學校應自原解聘或不續聘執行日期繼續聘任該師,並補發該段解聘或不續聘期間薪資。』準此,教師如經解聘或不續聘復經撤銷確定,其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原服務學校應自原解聘或不續聘執行日期繼續聘任該師,亦應同時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辦理刪除通報資料事宜。」
參考網址一
參考網址二
附件 ATTCH2.pdf
受文單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