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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5-05, 11:00 AM   #1
李雅菁
第六屆副理事長
 
註冊日期: 2006-11-06
文章: 288
預設 [新聞稿]教育局:您又讓縣長的承諾跳票了!

臺北縣教師會新聞稿發稿時間:民國98年5月5日星期二
教育局:您又讓縣長的承諾跳票了!
民國88年2月「國民教育法」修訂,將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用,由甄試派任制改為遴選聘任制,校長聘任制度自此,由官方單一作業層面轉變至多元評議的遴選制度,由一人或少數人的意志,轉為各相關領域人員意見的綜合體,更具其客觀性及代表性。臺北縣政府自民國88年以來,其校長遴選委員會中的教師代表均由臺北縣教師會推派,也適時發揮教師組織的專業功能。

近年來教育局逐漸未能尊重不同團體的意見,從校長遴選辦法的二度修訂,到今年教師代表不再完全由臺北縣教師會推派之代表擔任,臺北縣的校長遴選已在走回頭路,逐漸走回官方單一作業的機制。教育局不僅未能尊重多元民主的機制,亦未能實現周錫瑋縣長對教師組織的政治承諾。
教育局:您又讓縣長的承諾跳票了!

縣長的承諾
三年前,周錫瑋縣長在與基層教師的座談中,當場簽署同意17點教育期待(詳如附件),其中第10點:「建請『尊重教師會的合法地位及本會之主體性,各類與教育有關之委員會或小組之教師代表由教師會派出』。」

臺北縣教師會係依教師法成立的教師團體,具有法定地位,目前會員校數達200校、會員數近14000多人,縣教師會代表全縣教師表達及行使相關權力之代表性應無疑義。

教師會的任務
根據「教師法」第27條有關教師會的基本任務第3項及第5項:「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有關之法定組織。」斟酌文意,教師會是依據「教師法」成立的合法教師團體,其六大任務皆與教育改革息息相關,教師會派出之教師代表皆具有法律的正當性。

臺北縣教師會所派出各類代表除考量其所具備之專業及功能性,更一向秉持人才培訓及經驗之傳承,甚或派出之代表人選及順序亦經本會之理監事票決順序。

教師會的遺憾與憂心
周錫瑋縣長在對臺北縣教師會的十七點訴求中的第十點已明確表達尊重教師會的合法地位主體性,各類有關教師委員會或小組之教師代表,由教師會派出。對教育局在今年將臺北縣校長遴選委員會中之教師代表,由以往縣教師會派出代表三席降為兩席,臺北縣教師會在此表達本會之嚴正抗議立場。

臺北縣教師會的校長遴選委員代表的產生,向來由本會的理監事依正常程序票決後依序推薦,並嚴謹、忠誠地的表達基層教師的期待及想法。對臺北縣教育局在未尊重本會的立場,及未顧及縣長對本會的承諾之下,率爾、任意、忽略教師組織派出代表的正當性,這也代表了教育局寧可讓縣長的承諾跳票,也要一手掌握臺北縣校長遴選的決心,臺北縣教師會對此深感遺憾,也對於臺北縣未來的教育發展感到憂心。

新聞聯絡人:
理事長邱漢強0922998554/(02)29591170分機11
副理事長李榮富0933208861/(02)29591170分機12
總幹事蔡鈞偉0917778558/(02)29591170分機13
李雅菁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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