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5, 05:07 PM
|
#1
|
第六屆副理事長
|
[新聞稿]高中職入學制度亂不得!學生升學權益不能犧牲!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
發稿日期:98年4月15日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會理事長 吳忠泰 0928-144881
高中職入學制度亂不得!學生升學權益不能犧牲!
- - 高中職入學制度需要立法院修訂法律明確規範
憲法第111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自教育部去年六月依馬總統政見成立升學制度審議委員會以來,國人期待它能解決地方政府是否自辦高中職升學的爭議,進而推陳出新,建構新一代高中職大學的入學制度。然而由於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在入學辦法的授權對象不一,以致產生各自解讀與拉扯:目前高級中學法第三條規定:「其入學辦法,由各主管機關訂之」職業學校法第四條則規定:「其入學辦法,由教育部訂之」本來各有實務因素考量(見第三點)。但當各地資源未能拉近,而人民生活就業圈已然犬牙交錯,應考慮人民需求,予以整合作法,但邇來特定地方政府刻意區分畛域,只強調分權,恐有失宏觀。然而教育部若僅強調自己的指揮權,恐亦難以細膩觀照城鄉差異。自民國97年10月之後,媒體報導升學制度變革地方與中央爭議有增無減,令民心迷惑,令親師痛心。依我國憲法第111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故由立法委員審酌實務需要,提出修法將高中職入學規劃責任加以調整,將中央與地方處理權限加以調處,可謂立法院職責所在。
權責須能相符
權力與責任實為一體,觀察上述爭議過程中,多以地方自治為理由,訴諸地方民眾之認同。由於教育為一重要公共財,且國家財政劃分歷來側重直轄市已久,非直轄市財源匱乏,彼此學校設立密度與經營難度不一,驟然分區自理,並非必然合理。尤其我國媒體與民眾對於政府責任之認定並不細緻,凡有公共利益分配或公共危機之處理均將焦點指向中央部會,而歷經精省之後,國人與中央政府距離拉近,對中央部會責求更為殷切,加上中央部會受到較多元的監督(來自立法院、監察院、媒體、非營利團體、獨立觀察者等),施政較能不失中道,對於施政責任亦難以旁貸,如未課以召集總成之責,使教育部備受指責而無權,恐有失均權與責任政治之義。
結合實務、歷史與法理
若先撇開區域資源差異,只就實務而言,職業學校學群科系間的差異或稀有程度不一,顯然更需要跨越縣市行政區予以整體考量,始符學生與學校之最大利益,故由教育部糾合縣市資源引領學生適性就讀亦無不當。復查民國87年擘畫高中職多元入學方案時,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之規定即與目前條文相同,當時林清江部長捨修法而就實務,由教育部召集縣市代表及學者反覆研修,擬成高中職多元入學辦法暨方案乙種,實施至今,並迭經修正,可見接受各方意見斧正之機制不僅存在而且有效,況我國憲法第108條亦將教育制度列為中央政府權限,應由中央政府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目前修法之道應以林前部長十年前之務實作法予以入法,而非選擇性自主,導致擁有豐富學校資源的招生區以招生自主為名,行壟斷獨立之實,以致讓憲法所揭櫫的「教育機會均等」精神被揚棄。
重建合於國情的教育體制
現有高中職招生區如同行政區劃,都是在「捷運雪隧高鐵通車」、「台鐵捷運化」、「網路普及」之前的格局;我國當前幅員並非城市型國家,但亦非聯邦型國家;完全以大國型態規劃教育權限實有不宜,加以快捷交通網路改變城鄉距離,不僅都會生活圈重疊,已泯除縣市之別,連宜蘭、桃園與台北市都在50分鐘內,以行政區域之分去規劃高中職教育制度,任令測驗工具與規準紛歧,更顯唐突。為求資源共享共榮,不僅招生辦法,就連教學資源共享、師資合聘共用等都應參考企業體之調控特質,不應為了分離而分離(例如利潤中心),不單為控制而控制(例如作業SOP)。為應對新世紀的挑戰,相較於行政區域重劃,教育體制應漸進調整,至少應建構以三都十五縣格局的長遠制度,以避免獨尊「自主的價值」而滋生未來新爭議。
避免地方主管機關以政治立場影響制度穩定
以台北縣市與高雄縣市而言,若高中職入學辦法完全由各主管機關定之,設若民國98年底縣市由不同政黨主政,或由教育理念完全不同之縣市長指揮,將有可能不顧同一生活圈人民的感受,強自以教育資源為武器,迫使學生教師無所適從。過去兩年來,國中教科書選用適法性爭議即明顯有政治問題,如八德與鶯歌地區、龜山與迴龍地區家長至今仍難理解及適應。
教育改革的再秩序化
由於民主風氣之開展,「鬆綁」、「權力下放」成為民國80年代教育發展的重要價值,不論是法令制定或教育行政實務上,教育部對於地方教育事務(特別是國民教育),均被要求採取相當尊重的態度。但是由於各地方之教育風氣互異,且地方政治亦對地方教育有重大影響,各地方政府對學生學習時數、常態或能力編班、教科書之選用、升學制度之主張,有相當程度的歧見,使國內不時出現奇異的地方教育措施,甚至出現地方首長基於自身選票利益,選擇性遵守地方制度法,乃至教育部依立院授權所定之法規卻被縣市自行擴張或扭曲解釋的情形。國內教育品質固然褒貶互見,但至此時也不易歸責,故教育行政秩序首需重建,教育秩序若能重建,使中央與地方之力量相加,官方與民間彼此相應,方能使下一階段的教育發展更上層樓。
綜合以上理由,本會支持對職業學校法及高級中學法應同步加以修正,修
正文字建議如下:
「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
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召集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共同訂定之。
「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二項
高級中學多元入學之各項辦法,由教育部召集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共同訂定
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