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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7-13, 10:00 PM   #1
李雅菁
第六屆副理事長
 
註冊日期: 2006-11-06
文章: 288
預設 教育部與國際教育組織(EI)就工會法草案往返文件

教育部與國際教育組織(EI)就工會法草案往返文件

教育部回覆EI之信函(翻譯版)
2009年6月16日
親愛的范路文秘書長:

感謝您2009年6月2日來函關切由行政院提出的工會法草案,我也因此有機會和您分享有關台灣教師現況的中肯訊息。

首先,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享有集會和結社的自由。為鼓勵和支持教師的專業發展、具體列明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保障他們的職業和生計,教師法於是在1995年制定。該法第八章保障教師享有結社自由,同時保障教師參與教育政策制定的權利。

其次,教師資格證明與檢定、僱用、權利與義務、薪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分居、離異、保險、教師組織、教師訴訟…等項目,皆由教師法管理和解釋。

第三,工會法草案支持人權、社會變動和目前國際發展趨勢,也支持教師工會的集體協商權、結社權和爭議權,教師會獲得有史以來最大的自由。

工會法草案禁止教師罷工,是因為我國強調學生享有接受良好教育、良好社會價值、良好文化價值、高品質教學、沒有分裂的校園環境和穩定社會的權利。除此之外,德國、日本和韓國在保護學生權利上也有相近的看法。

目前我國政府提供教師組織和(或)縣市政府大筆經費規劃和實施教師專業發展方案和活動。我們非常瞭解我們需要提供加強我國教師專業能力和地位的機會管道。

如果您有進一步疑問,請不吝與我聯繫。

教育部長 鄭瑞城


EI回應中華民國政府工會法草案說明公函(翻譯版)
讓中華民國教師享有完整的工會權利

教育部長鄭瑞城先生
中華民國(台灣)
台北市中山南路五號

布魯賽爾,2009年7月6日


敬致鄭部長瑞城先生:

感謝您2009年6月16日的回信。EI相信對話會產生效用,且感謝台灣政府展現誠意回應全球工會聯盟的關切。

EI和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共同維護全球兒童受教權、教師教學權兩項普世原則。我們深信這些基本價值也是 貴國政府強調的教育政策。

但是,EI卻發現您沒有針對工會法草案中,未符合教師國際勞動條件所有標準的部份做出正面回應:

1.會員相關規定是從業者所屬組織的責任,不是政府的。
EI和其所屬會員十分擔心工會法草案在組織設立上干涉過多。例如,訂定會費是從業者所屬組織的責任,但該草案卻明文規定高額會費,此舉可被視為企圖妨礙教師加入或持續參加工會的作為。且該草案禁止學校層級組織工會,除有勸阻教師加入會員的效果外,更會嚴重威脅教師工會的結構建立。

2.罷工權是所有工作者的權利。
EI和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亦擔心教育部門的勞資爭議是由行政機關,也就是由教師的僱用者片面裁定,而不是中立的勞工法庭,如此一樣會剝奪教師有關集體協商和爭議處理的權利。

另外,在您的回函中,您以保護受教權為由反對罷工權。然而,該兩種權利實際上是相互關聯的,因為教師工會亦承諾致力推動高品質教育。

國際勞工組織(ILO)第87號公約明定罷工權為結社自由的必然條件之一。但政府常過份誇大罷工可能產生的混亂和不滿情緒,藉此惡意挑戰罷工權。然而,罷工對從業者組織其實也是具破壞性且所費不貲的,因此罷工是集體協商失敗、捍衛社會經濟與會員職業權益時採取的最後手段。唯有政府能完全履行國際勞工組織(ILO)第87號和第98號公約中,有關結社自由和集體協商權的保障,才能建立有助於社會和平與和諧的社會對話網絡。

讓教師與公務人員享有罷工權,才是台灣政府展現其持續承諾支持民主、人權和教師專業發展的明確作為。

沒有結社自由,就沒有自主、獨立、具代表性且被賦予應然權利的教師組織,教師組織也沒有獲得得以持續提昇、保衛會員權益的政府保證,則社會對話原則被破壞、形同虛有,提昇社會正義的機會也會被嚴重剝奪。

EI真誠的相信上述要求是 貴國政府可以達成的。

貴國政府履行維護勞工組織自主與獨立的承諾,對 貴國的國際聲望和尊嚴極為重要。

EI和世界各國所有會員組織將持續監控中華民國的工會環境。同時,EI也會持續告知國際工會聯盟(ITUC)、國際勞工組織(IL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國際人權組織(ILHR)有關中華民國政府目前明顯不尊重國際勞動條件標準中,其對教師的所有義務。但是,若 貴國政府讓台灣工會環境與國際勞動條件標準一致,EI會立即將 貴國尊重、維護民主與人權的政治發展現況,提供前述國際組織參考。


弗雷德.范路文
國際教育組織秘書長




副本︰
 馬總統英九先生-傳真:886-2-2389-9463
 行政院長劉兆玄先生-傳真:886-2-3356-6920
 立法院長王金平先生暨全體立法委員-傳真:886-2-2395-5317
 外交部長歐鴻鍊先生-傳真:886-2-2389-8776
 國際工會聯盟(ITUC)
 國際工會聯盟亞太地區分會(ITUC-AP)-傳真:65-6327-3576
 國際勞工組織(ILO)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 國際人權組織(ILHR)
李雅菁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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