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知情不報 校長記大過
2010/9/14 | 作者: | 點閱次數:46 | 推薦朋友 | 新聞評分 | 環保列印
【本報台北訊】校園有狼師,校方無法再護短了!教育部決定,這學期開始,校園若發生性侵害事件,校長、主任或老師知情不報,一律記大過處分。
近年部分校園傳出狼師事件,卻曾發生校長、主任等學校主管,未向上通報,甚至「師師相護」,爆發民怨。因此,教育部最近修改公立高中以下(含公立之高中職 、國中、國小)校長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增訂一條讓狼師無所遁形的條款,明訂「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記大過」。
這項增修條文已由教育部務會議通過,呈報行政院後,於六日公告實施。
教育部人事處說,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疑似性侵害情事,「有通報的法定義務」,若未通報,一律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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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功過可相抵 怎能只記大過?
2010/9/14 | 作者: | 點閱次數:39 | 推薦朋友 | 新聞評分 | 環保列印
【本報台北訊】這學期開始,教育部決定,學校發生性侵害事件,知情不報的老師或校長要被記大過。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吐槽說:「功過可以相抵,只記大過怎麼夠?」
人本基金會多年來常為校園性侵害事件的受害學生和家長請命,馮喬蘭表示,依據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功過可以相抵,即使知情不報的校長被記一個大過,但只要立個功,考績就不受影響,以後可以繼續參加校長遴選。她質疑,處罰有效用嗎?
她說,花蓮縣某國小曾發生校長隱匿狼師,結果造成這名狼師繼續危害更多學童,針對這種「包庇狼師」的校長,不應只記一個大過,應該要離開教育界。
為發揮嚇阻狼師的通報系統,人本基金會提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案,主張對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卻不通報或虛偽、遲延通報,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修訂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馮喬蘭表示,這項修法提案已獲包括趙麗雲、田秋蓳等藍綠立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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