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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3-11, 05:39 PM   #1
法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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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10-08-23
文章: 32
預設 轉知安胎休養給假規範公文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1樓
承辦人:藍任君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02)29603456分機2648
傳真:(02)29699823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教人字第100021068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210683A00_ATTCH1.pdf,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有關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病假(延長病假)登記,渠等課(職)務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0年3月3日臺人(二)字第100090362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教師如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及病假(延長病假)。至成績考核部分,教育部將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將現行因安胎需要所請之假,排除納入成績考核中有關假別之計算。

正本:新北市各市立高中暨國民中小學含鶯歌高職
副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姚佩芬
電 話:(02)77366139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發文字號:臺人(二)字第100090362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病假(延長病假)登記,渠等課(職)務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總統100年1月5日公布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復參酌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亦即「病假」),且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現行教師如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及病假(延長病假)。至成績考核部分,本部將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將現行因安胎需要所請之假,排除納入成績考核中有關假別之計算。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副本:本部中部辦公室、法規會、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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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安胎休養給假規範公文(教育局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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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安胎休養給假規範(附件教育部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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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大小: 	228.8 KB
ID: 	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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