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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5-11, 09:36 AM   #1
法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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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2
預設 轉知最新人事法規函釋說明

1.教師的安胎假排除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日數之計算,故不會影響教師的年終考績。教師請假時,請醫生開證明,註明安胎,假別也須填寫安胎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人字第1000430733號,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

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28。…」故請事假逾7天、請病假逾28天者,應自第8天、第29天起按日扣除薪俸。

2.教師因事、病假合計達28日以上,致該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而留支原薪者,無法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人字第1000412537號,教育部臺人(三)字第1000055297號)
法規部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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