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北市教師會 > 校園常見問題暨法規釋義區
搜尋論壇 今日新文章 標記所有討論區已讀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顯示模式
舊 2007-01-14, 07:14 AM   #1
殷童娟
第五屆理事
 
註冊日期: 2006-11-06
文章: 79
預設 教師欲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外進修相關疑義

教師欲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外進修相關疑義

○○○老師欲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外進修相關疑義。
--------------------------------------------------------------------------------
解答
1. 依據「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條第1項第5款,教師進修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的義務。

2. 教師欲申請「留職停薪」有三大類事項:
(1)一般事項、(2)育嬰(含侍親)、(3)進修研究。

3. 本案○老師是因「進修研究」之需要,而申請留職停薪。

4. 由於目前教師並無「留職停薪」相關之辦法,故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950102版)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 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 各級民意機關。
四 各級公立學校。
五 公營事業機構。
六 交通事業機構。
七 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由上可知,教師應為廣義之公務人員,故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情況,也應適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條文內容。

5. 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931019版)第4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一、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三、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
四、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
五、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
六、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者。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可知,若教師欲申請國外進修(一年),其進修內容經服務機關認定,且與業務有關者,得辦理留職停薪。

--------------------------------------------------------------------------------
6. 再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931019版)第5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前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三、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四、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因教師已有屬於自己的「教師請假規則」,查「教師請假規則」第五條: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六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再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可知,「教師請假規則」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皆說明:若學校同意教師以留職停薪之方式前往進修,則其應於學校所同意之進修期間內返校服務。但若有特殊情況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期間並以一年為限。
--------------------------------------------------------------------------------
7. 查現職教師若需進修,其所需「參照」之相關法規如下:
(1)「教師法」(920115版)第16、17條(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2)「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931115版)
第3條(教師進修、研究之定義)、
第4條第2項(教師進修留職停薪之學校權責)、
第6條(教師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
(3)「臺北縣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940810版):
第3條(該實施要點之「教師」之資格定義)、
第6條第3項(教師進修由服務機關自行核定)、第4項(教師進修前與學校簽訂契約書),
第8條第2項(教師進修申請留職停薪之年限限制)、
第9條第2項(教師進修留職停薪之屢行服務義務)。
(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910130版):
第8條(公務人員進修之方式)、
第10條第1項第1款(公務人員進修之期限)、
第12條第1項第3款(各機關自行核定進修事宜之規定)、
(5)「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910716版):
第2條第1項第1款(本法適用之對象)、
第3條第2項(本法所稱「進修」之定義)、
第10條第1項(不超過編制內員額之1/10)(機關進修總人數之限制)
(6)「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931019版):
第4條第1項第3款(教師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與本職業務有關,經服務機關核准)、
第5條第1項第2款(留職停薪之年限)。
--------------------------------------------------------------------------------
教師因進修研究而欲申請留職停薪之基本條件
一、身份: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二、申請前之必要程序、要件或應知悉之事項:
(一) 「進修研究」之定義: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二) 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
(三) 取得服務學校同意。
(四) 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須經服務學校意,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五) 留職停薪者,須履行服務義務,其與留職停薪之年限相同。

※學校辦理教師進修、研究成效,應列為學校評鑑之重要項目(「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931115版)第10條條文內容全文)。

三、教育局於91年曾行文至各所屬學校,將留職停薪之核予權責,交予學校自處。
--------------------------------------------------------------------------------
綜上可知,若○○○師準備相關符合之要件,取得學校同意,同時依據相關程序辦理相關事宜,您應能向校方申請「留職停薪」。


臺北縣教師會 政策法規部殷童娟敬上
950614
殷童娟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帖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搜尋本主題:

進階搜尋
顯示模式

發表規則
不可以發文
不可以回覆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論壇啟用 BB 語法
論壇禁用 表情圖示
論壇啟用 [IMG] 語法
論壇禁用 HTML 語法
論壇跳轉


所有時間均為台灣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12:18 PM

新北市教師會 文字模式 - 返回頂端

郵政劃撥戶名:社團法人新北市教師會    帳號:19362663    會址:235008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120之11號十二樓(地理位置圖)
電話:(02)2263-9458、(02)2261-1170  傳真:(02)2999-8133    網址:http://www.ntpta.org.tw/    Email:tpctc@ms75.hinet.net
|理事長:林松宏|副理事長:黃國政、張鉅輝|總幹事:蔡淑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