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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17, 07:46 PM   #1
李雅菁
第六屆副理事長
 
註冊日期: 2006-11-06
文章: 288
預設 轉知:教育部有關地方自辦基測之說明

有關地方自辦基測之說明

發稿單位 中等教育司 單位聯絡人 劉鳳雲 發布日期 98-11-10 聯絡電話 02-77367780
電子信箱 hello@mail.moe.gov.tw

針對日前(11月7日)報載「教育部不甩修法 放任自辦基測」,教育部重申會儘速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的授權,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意見後,由教育部訂出符合各招生區實際需求的招生辦法。教育部說明高中及高職入學招生是由地方督導,並採15招生區分別招生多年,惟為維持測驗品質,教育部仍會提供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試題,地方若有自辦基測的需要,符合由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屬地原則(全區學校參加)、保障其他區考生權益及試辦計畫須報部核准等4項原則,亦可辦理。

一、高中職辦理招生事務屬地方政府督導事項

高中及高職入學招生是由地方督導,並採15招生區分別招生多年,惟為維持測驗品質,教育部另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中心,發展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提供各招生區使用。各地區招生業務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自訂的招生辦法,並由高中職組成的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

二、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修法旨在強調中央與地方合作

高級中學法第三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明定高中職多元入學相關事務,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訂定,強調中央與地方合作。有關須齊一規範部分,由中央統一溝通協調;須因地制宜部分,授權地方處理。本次修法是由立法委員主動提出,希能兼顧全國一致性、保障學生就學權益與中央及地方權限均衡,並齊一入學改革步調。

三、教育部會依法督導地方自辦基測

在本次修法前,教育部已備查北北基共辦聯測的試辦計畫。教育部將儘速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的授權,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意見後,訂出符合各招生區高中職實際需求的辦法。

教育部重申在符合由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屬地原則(全區學校參加)、保障其他區考生權益及試辦計畫須報部核准等4項原則下,將尊重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之決定。教育部會持續與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溝通協調,確保100年北北基聯測及招生試辦計畫依教育部升學制度審議委員會決議的4項原則辦理。

101年北北基如須繼續辦理,將依新修正的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進行審核。其他各縣市的招生區若有自辦基測的需要,仍須比照上述4項原則辦理。
李雅菁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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