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當務之急是搶救「被叼走的校長」
前些日子記憶猶新的是臺北縣校長協會義正嚴詞的痛批臺北縣教師會綁架議員,還找來了少數幾個家長團體,同聲抹黑教師會的老師都是些政治教師,但是校長們今日卻被議員「綁架」到教育部幫候選人造勢。
當教師會只是透過意向書尋求議員候選人支持教育,連有些議員都說其實這也沒什麼,也訝異校長團體及部分家長團體如此批評,直問是不是彼此間的溝通很不好。
84年公教分途之後,全校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除了職員之外,就只有校長,所以校長必須受到行政中立法的約束,雖說臺北縣教育局講得也很義正嚴詞--若有涉及行政不中立,並查證屬實,將依相關規定議處。但是我們相信,教育局一定重重拿起,輕輕放下,甚至不會放下。教育局當務之急只在搶救「被叼走的校長」。
檢附相關報導(如附件,或下列網址)、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供參。
新聞報導: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8/2fv7y.html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6月10日
第九條(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選舉期間辦公處所競選活動之禁止)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第十七條(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