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1, 11: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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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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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即將修正公布
發稿單位 人事處 單位聯絡人 陳佳吟
發布日期 97-06-09 聯絡電話 02-77365938
教育部為貫徹教師成績考核,於第608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賦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平時考核逕核權,並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核核定期限,全案將於近日循程序修正發布。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有關教師平時獎懲、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學校如有未依規定期限報核,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事實逕行核定。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考核結果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如重新考核結果仍有疑義者,則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改核。
三、為避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考核結果怠於核定或改核,致影響教師權益,增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應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完成核定或改核;就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核定或改核,必要時得延長至12月31日。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四、基於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人數決定,應屬校務重大事項之ㄧ,增列委員之總數決定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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