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2, 01: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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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其得辦理之生效日期疑義一案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其得辦理之生效日期疑義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台人(三)字第0990112526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其得辦理之生效日期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9年6月29日北市教人字第09936918500號函。
二、查本部99年6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092142B號函規定略以,公立學校退休教師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並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未具合格資格之專任教師年資,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及證書者,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之私校服務年資,得依照私校退撫會第1屆第1次管理委員會決議精神,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採計為退撫年資,並由私校退撫會支給退撫金。至上開函釋係自本部發文日起適用;又如退休人員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退休案件,亦得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含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部屬機關學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本部人事處、中部辦公室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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