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8.12.16北教人字第0981043857號函
主旨:教育部98年12月4日台人(二)字第0980205883號函,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98年11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292191號令公布,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總統府秘書長98年11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292190號函辦理。
二、 本修正案增列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請確實依規定辦理。
三、 另於本修正案施行前已發生之教師性侵害學生案件,基於性侵害為公訴罪,考量修法意旨係為尊重學校性平會就事實認定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並加速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之處理流程與時效,爰於本法98年11月23日施行前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性侵害案件,如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即應依修正後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又參酌司法院釋字620號、釋字629號解釋精神,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爰於本法98年11月23日施行前因性侵害案件經性平會查證屬實者,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停聘案,於聘期或停聘期間屆滿後,應依本法修正後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
四、 又本部97年8月已建置完成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教師如有修正後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9款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請儘速函報本部列入不適任教師查詢名單,以確實列管。
五、 茲以處理不適任教師,向為各界所關注,相關處理機制應落實執行,如有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仍請確實檢討速予查明。為有效促請積極處理教師不適任問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績效(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辦理宣導或講習活動),本部將作為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六、 修正條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893期(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