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組織應激濁揚清,
鼓勵默默耕耘的基層教師,讓不適合擔任教職的老師退場!!
【97年度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種籽師資研習】開跑了!
教育部雖已於92年訂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但學校或甚是地方教育主管行政當局,對於相關處理程序卻往往未能依法規有效處理,因此學校教評會委員往往背負著「師師相護」的罪名。一些已不適合擔任教職的老師,未能有效處理,事實上已戕害了學生的受教權。
目前有部分團體誤解教師團體包庇「不適任教師」,認為因為學校教評會或是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教師比例過高,導致無法順利處理「不適任教師」,但事實上,不適任教師的處理程序不合法或是程序瑕疵才是前階段無法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重要因素。學校、措施機關各項委員會常因召開會議時之處理程序、組織成員不合相關法規等狀況,而導致申訴案被判定為『申訴有理』。
因此全國教師會主動爭取教育部補助,希望透過研習讓學校教評會的委員能夠熟悉相關的處理程序,今年更擴大由十一縣市教育局(處)、縣市教師會和全國教師會共同合作辦理「97年度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種籽教師研習」,於十月份正式開跑。首場由台北縣承辦,於今日(3日)假板市中山國中活動中心舉行。
這場研習分別由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公共事務管理學系助理教授林斌博士、政治大學教育政策研究所所長吳政達教授、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李雅菁老師擔任講師。主要針對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之相關法規、處理機制與輔導流程進行評析,並特別針對在現場實務操作的相關處理程序關鍵進行分析。
臺北縣教師會仍主張教師組織應激濁揚清,鼓勵默默耕耘的基層教師,讓不適合擔任教職的老師退場!
在學校進行處理不適任教師時,要注意的是,學校是否盡到最大的努力輔導疑似不適任教師?若已盡到最大努力輔導疑似不適任教師,教師仍無法勝任工作,學校是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工作權」皆為憲法所明文保障之權利,當二者競合時,裁判機關即應就該個案依衡平原則作為論斷之基礎。
而當學校按照目前教育部所訂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處理程序審理之後,發現教師確有不適任之事實時,為積極保障學生受教權,理應遵守行政程序法所揭櫫「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進行相關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不適任教師之作為。
在這場研習當中,臺北縣教師會同時擬具一份基測量尺分數問卷,針對現場出席之家長代表、老師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進行施問,也將於研習結束後回收統計並擇期公布問卷結果。
※本新聞稿同時刊載於本會首頁公告(
http://tpctc.tp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