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北市教師會 > 校園常見問題暨法規釋義區
搜尋論壇 今日新文章 標記所有討論區已讀

發文 回覆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顯示模式
舊 2009-08-17, 12:24 PM   #1
李雅菁
第六屆副理事長
 
註冊日期: 2006-11-06
文章: 288
預設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公告

現行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增訂陪產假日數、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及解決教師分娩前申請娩假爭議,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1.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勞動三字第○九七○○六三五六一號書函及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動三字第○九六○一三○九九○號函釋規定,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四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又有關該申請,並不以提出證明文件為申請之前提要件。為避免教師於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立法意旨之母性保護精神,爰修正明定教師已請畢產前假,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刪除「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之規定,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以免妨礙產後恢復;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爰將現行陪產假日數,由二日修正為三日。(修正條文第三條)
  2. 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調處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者在家庭照顧與工作職場間之關係,鼓勵教育人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親自照顧三歲以下嬰幼兒,並保障其兼顧家庭與工作,爰放寬是類人員復職後休假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3. 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茲以寒暑假期間之例假日原係屬放假日,不必到校,爰刪除本條文「例假日」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4.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增列分娩前先請之娩假,免予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上傳的附加檔案
檔案類型: pdf 980814修正請假規則部份條文發布令.pdf (28.6 KB, 251 次查看)
檔案類型: pdf 980814修正請假規則總說明暨條文對照.pdf (122.0 KB, 298 次查看)
李雅菁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帖
發文 回覆


主題工具 搜尋本主題
搜尋本主題:

進階搜尋
顯示模式

發表規則
不可以發文
不可以回覆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論壇啟用 BB 語法
論壇禁用 表情圖示
論壇啟用 [IMG] 語法
論壇禁用 HTML 語法
論壇跳轉


所有時間均為台灣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1:26 AM

新北市教師會 文字模式 - 返回頂端

郵政劃撥戶名:社團法人新北市教師會    帳號:19362663    會址:235008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120之11號十二樓(地理位置圖)
電話:(02)2263-9458、(02)2261-1170  傳真:(02)2999-8133    網址:http://www.ntpta.org.tw/    Email:tpctc@ms75.hinet.net
|理事長:林松宏|副理事長:黃國政、張鉅輝|總幹事:蔡淑遠|